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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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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职工代表讨论,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条 与我院所建立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二、招聘程序:

  第二条 凡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说明用工理由、使用岗位、招聘条件,经主管院领导签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医院批准用工计划后,由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人事部门推荐应聘人选。

  第四条 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专业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价等一系列招聘程序,体检合格后,确定录用名单。

  第五条 拟录用人员到人事部门填写《山西省肿瘤医院编制外人员登记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

  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手续:

  1、身份证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

  3、岗位招聘条件所需的有效执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未经医院批准,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擅自使用的编制外人员,发生问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七条 高级专家返聘工作,执行我院(所)省肿人字[2004]20号文件,《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肿人字[2007]?2号文件《山西省肿瘤医院(研究所)关于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院(所)其他规定中与以上规定相悖的条款,以此二规定为准。

  三、招聘原则:

  第八条 招聘采取回避制度,职工亲属不允许安排在该职工所在的科室。

  第九条 编制外人员必须“二证”(毕业证、身份证)齐全,择优聘用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十条 考虑用工岗位的特殊性,优先聘用有本岗位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聘用:

  1、年龄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女性超过?0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者;

  2、体检不合格者;

  3、曾在院内或在其他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者;

  4、技术岗位无执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5、有违法记录者。

  四、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用工登一记手续后,人事部门必须依法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者,将自动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续签合同,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到人事科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在聘用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不按时上下班,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的;

  2、1个月内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累计2次的

  3、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旷工1天的;

  4、年度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7、发生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

  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一年内病人或相关部门因工作能力或服务态度投诉累计达两次的;

  10、因本人工作失误,给医院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的。

  五、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编制外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太原市#工资标准,实行日计月发,不出勤不发的支付原则。

  第十八条 编制外人员工资支付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每月由财务部门发放。各用工部门应在每月?号前将编制外人员的月出勤记录上交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做好工资报表后通知财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编制外人员上班每迟到1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1个月迟到累计3次的,按本规定的第十五条执行。

  六、社会#:

  第二十条 编制外人员享有的社会#待遇,#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院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医院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由医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和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对编制外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卫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参照医院在职职工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三档:#、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医院终止其劳动关系。考核#者医院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院规院纪、部门规章制度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终止劳动合同外,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编制外人员每年年终可参与院所在职职工的先进模范评选活动,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人事部门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编制外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编制外人员;建立健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妥善保管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编制外人员与医院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山西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