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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毒)种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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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本实验室菌(毒)种的申购、保存、管理、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菌种、毒株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微生物实验室要由专人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采用双人管理。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进行入库管理。

三、检验科要建立菌(毒)种档案,包括:菌(毒)种来源、菌(毒)种名称、菌(毒)种编号、数量、保存日期、保存条件、保管人、传代要求、存放位置、保留销毁菌(毒)种的记录。

四、对菌(毒)种保管场所的环境温度、湿度要进行监测,对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处置。定期对保存菌(毒)种冰箱的温度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菌(毒)种是重要资源,需要备份。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有关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检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上。

六、要定期检测菌种品质,发现菌种变异或退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菌(毒)种保管人若发现菌(毒)种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七、标准菌株保存管一经解冻使用后,不得再次冻存。

八、对菌(毒)种的领用进要行登记。菌(毒)种的发放需要双保管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每次使用标准菌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标准品的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等。

九、菌(毒)种使用过程需接受保管人员的监督,工作结束后必须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

十、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种也应按规定的时间销毁。对无用的菌(毒)种在销毁时要经科主任审批,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菌(毒)种必须装在密封的专用容器内高压灭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一、菌种、毒株失窃要及时报告处理,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