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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医学检验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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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减少环境危害,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科对本科室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的处理进行。

一、将检测过程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用品等,均应置于专用的有标识的黄色包装袋中,装量不能超过3/4。

二、锐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利器盒中。

三、应在实验室内消毒灭菌含活性高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废物。

四、不应积存医疗垃圾和实验室废物,在消毒灭菌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地方。

五、不得从实验室取走或排放不符合相关运输或排放要求的实验室废物。

六、要有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处理医疗废物,并应穿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中,不得在非贮存地点随意堆放、倾倒垃圾。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袋、容器外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袋容器上应有标签,并注明产生医疗废物单位、产生日期及类别。

九、对每天处理的医疗垃圾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等。

十、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一旦发生意外,要立即向科主任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措施。

十一、科室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和邮寄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