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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

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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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部门对科技成果鉴定的要求,为了健全我院所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经领导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国家、部委、省级各有关部门资助的科研课题及院所基金资助课题。

二、提出鉴定注册时科教科对需鉴定的课题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并对其创新点、水平、价值等能有较为客观、正确的评价,衡量有无申请鉴定的价值,在科教科注册。

三、需注册鉴定项目要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填写完结表与经费使用结算表(各对口单位不同,表格也不同),递交研究报告,按要求提供应有的资料。

四、申请、组织鉴定的程序:

1、院内:注册项目-填申请表-学术委员会审核。

2、符合鉴定条件的,正式填写国家制定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研究报告(4 号字打印)一式四份。若同意鉴定另附研究报告(包括查新检索报告、已发表的论文等)共七份供专家鉴定使用。

3、院填写意见盖章-省卫生厅审批盖章-下达计划部门审批盖章-省科委成果处审批后反馈本单位-实施鉴定。

4、课题负责人将应汇报的材料做成多媒体,鉴定会在多媒体报告厅举行,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7 位专家进行鉴定。

5、研究者提出鉴定费用预算,鉴定费由科研费支出,院基金课题经费不足部分由科室或课题组解决,自选项目经费由科室或课题组支出。

五、鉴定会后,课题负责人将鉴定证书填写完整,并送省科学技术厅编号,打印30 份。打印、盖章后的鉴定证书6 份留科教科备案,其余自己保存以备次年申报成果。

六、鉴定经费使用完毕,由科教科打印使用明细,科教科与课题组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