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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

公有住房售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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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院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条 现有住房由山西省肿瘤医院统一管理,包括房屋使用、维修、装饰、租赁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住户应合理使用住宅和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有责任保护房屋的完整和使用安全。

  第二条 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房产、消防、治安和环保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一)自觉维护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改变住宅结构、用途和外貌,不得在地下室、平房旁、楼门口、窗户外、阳台边和院内空地乱搭、乱建。

  (二)住户不得堆放有损房屋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准利用房屋从事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准收容隐藏计划外怀孕、生养者,以确保住宅及其相关物业的合理使用与安全。

  (三)住户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对住宅共有、共用部分,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多占、独占,楼道内严禁乱堆、乱放杂物。

  第三条 住户装饰、装修房屋,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颁布的《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一)严禁在承重墙上开门打洞、损伤楼板、拆除隔墙,不得随意加大住宅楼地面荷载,不得在厕浴间地面凿、钻孔,不得破坏结构随意拆改水、电、暖、煤气等配套设施。

  (二)对涉及拆改房屋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事先经楼内其他住户同意签名后,向医院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其它装修的,经医院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住户负责。

  (三)住户装饰装修房屋必须注意安全,减少作业噪声,严禁在宿舍区住户休息时间作业。

  (四)住户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给毗邻房屋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住户自行处理,不得倾倒于生活垃圾堆放处,并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妨碍他人行走及院内环境卫生。

  第四条 房屋的维修养护执行省市有关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的规定。

  (一)住户承担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包括水、电、暖、煤气等户门以内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住户需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维护,并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对于自用阳台出现裂缝、塌陷等情况,经鉴定属于建筑结构性原因的,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维修。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宿舍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医院承担。其费用来源:一是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二是住户按规定交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三是从住房维修基金提取。共用部位是指楼顶、楼板、内外墙体(框架)、外墙面、基础、楼梯间、走廊通道、单元门窗和地下室过道等;共用设施是指蓄水池及机电设备、上下水管道、总表到分表的照明线路干线、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是指宿舍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化、停车场、车棚、值班室等。凡因住户原因造成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宿舍区公共设施损坏的,由住户负责修复或赔偿。后果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毗连房屋维修需住户配合时,住户应积极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

  第五条 住户出售或出租房屋,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对于房屋出售,有全部产权的住户,应在医院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依法按市场交易价格出售给医院,医院再出售给本院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医院有优先购买权,其出售后的增值收益由住户和医院按各自所拥有的产权比例分成。

  (二)住户出租房屋须在医院房管部门申报登记,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租用人非本市户口的,出租人应带其到驻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住户按规定出租或出借给他人的,有责任告知对方遵守本办法,承租人或借用人违反本办法以及在租用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过失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房屋出租收益,视产权比例确定,拥有全产权的,其收益归房屋所有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与医院按比例分配。未购买的住房不允许出租。

  第六条 住户应按规定按时交纳水、电、煤气、集中供热、卫生等费用,以及由住户负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及其它费用。逾期交纳的,加收?0%的滞纳金;逾期不交费的,将采取停供措施。

  第七条 住户有保护和美化住宅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一)住宅区内所有的配套设施,如路灯、消防、机电设备、园林绿化、停车场地、上下水管道等,不得随意拆改,如人为造成损坏,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住户不得在共用部位(包括楼道、地下室过道、楼门外、一层阳台下等处)堆放任何杂物,不得随意丢弃垃圾、高空抛物等。

  第八条 住户有责任有权利劝告、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各种不良行为,对于有功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或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肿瘤医院南工地宿舍区、大东关宿舍区的住户。未购买现住房实行租赁办法的住户,也要严格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