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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题

纪检监察

监督职责的内在统一性

作者:董立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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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 第五版

  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监督都是首要职责。纪委的监督、监委的监督,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

  目标具有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部署巡视巡察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完整。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纪委、监委开展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纪委监委不是“公检法”,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政治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各级纪委监委要牢牢把握监督的政治方向,发挥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制优势,忠诚履责、强化监督,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令行禁止、权力规范运行。

  职责具有统一性。各级监委不设党组,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这表明,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本质都是党领导下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必须始终把监督工作建立在党的坚强领导基础之上,在实践中自觉增强“四个意识”,毫不动摇地依靠和坚持党的领导。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首要任务都是政治监督。要聚焦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具体路径上,要把纪委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同监委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落细落实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赋予各自的监督责任。

  方式具有统一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党章规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家监察法明确国家监察工作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充分说明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都不只是惩治极少数,而要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体现全面、从严。从好党员、好干部到“阶下囚”不是一墙之隔,两者之间存在中间地带。纪委、监委如果不层层教育、层层管好党员和公职人员,任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就是对组织不负责,对干部不爱护。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层层把关、步步设防,不仅立足于治“病树”、拔“烂树”,还要着眼于护好整片“森林”,都要注重对政治生态的关注,准确把握一个单位、一个地区“树木与森林”关系。因此,都要转变监督方式,用好“四种形态”,盯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做咬耳扯袖的活儿,多干教育挽救的事儿,有力管住中间地带,不断强化监督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过程具有统一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肩负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决定着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必须协调统一,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和国家监察的专责力量,纪委监委要充分认识到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两把尺子”计量单位虽然不同,但标准、要求必须一致,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好与坏、是与非、对与错的“度量衡”。纪检监察干部要用准用好“两把尺子”,不能失之偏颇,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双管齐下,让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立起来、严起来,使党纪国法成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刚性约束。(董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