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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药品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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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院药品统一由药学部管理,各部门和各科室不得自制、自购、自销、代购、代销一切药品。

二、药学部对药品实行库房和调剂室、配液中心部门管理。

三、调剂室应有计划地请领、储备药品,防止积压、过期。

四、各组执行《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对领入药品验收并逐批检查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外观等情况,发现疑问与药库管理人员及时联系处理。

五、药品的有效期要有专人管理,在工作中执行《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距失效期前三个月时,填表报科主任。各组组长、药库积极联系退货,防止过期浪费。

六、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质量不合格或过期、失效的药品不得发出。破损、过期药品不能随意销毁,应如实填药品报损单,经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按规定统一销毁。

七、药品按性质、剂型和用途分类保管,定位存放,设有标志。急救药品应设专柜集中存放,便于应急取用。毒麻药品、精神药品、易燃易爆药品等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分装药品的瓶签和药袋必须写明药品名称、剂量、用法、分装日期和有效期。同包装内不能放两个厂家或两个批号的药品,工作中严格执行《药品分装制度》。

九、定期深入科室,了解药品使用管理情况,保证临床基本药品的供应。

十、临床治疗需要购买非常药品时,需填写“购药申请单”交给药库。临时急用药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由药库及时购买,一般不超过24 小时。其它新药的“购药申请单”需经整理汇总后,由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方可执行采购。

十一、药品会计在本院财物科和审计人员的指导下,设立各项明细账。各组对所有药品定期进行盘点、核算及消耗登记、统计,并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

十二、药品价格统一由药库根据山西省物价局的物价规定(包括招标价)执行,药品调价由药库负责执行。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由药学部提出意见,院里批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收费部门执行。

十三、药品账目、领药单、制剂记录、制剂检验记录、制剂成品入库单原始数据按日期整理装订成册,年底打包封存,保管。普通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处方保存二年,医保病人特殊病例处方保存二年,麻醉处方保存三年,到期后上报主管院长,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