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众版 | 专业版 | 下载中心 | 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专业版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 正文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报损报废制度

字号: + - 14

一、凡符合以下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的医学装备,应予以报废。

1、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

2、医学装备老化,功能低下、技术性能落后或超过使用年限已不能满足使用需求。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

4、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已不值得修理。

5、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的要求。

6、国家规定淘汰的医学装备。

7、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学装备。

二、申请报废医学装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医学装备部登记造册,逐一填写“报废医学装备申请表”,由相关技术部门作技术鉴定,设备主管提出调剂报废意见,医学装备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万元以上医学装备的报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四、凡减免税进口的医学装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五、待报废医学装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六、经批准报废的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医学装备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门处理。

七、已批准报废医学装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学装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