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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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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热情接待申请会诊者,认真查看患者资料,必要时完善临床检查,确定会诊时间,不得推诿、拖延和怠慢。

  (二)每会诊一例,根据病种拟定会诊专家成员,不得少于3名,指定一名组长。

  (三)会诊专家必须按约定时间准时到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者,必须由同级同专业专家组成员代诊。

  (四)会诊专家必须从对病人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详细了解患者病史及诊疗经过,认真查看资料,查体。

  (五)经专家组集体会诊讨论研究,确定诊断,纠正误诊,制定下一步的检查、治疗方案。

  (六)当次会诊结束后,会诊组组长负责将详细会诊结果告知前来会诊的主管医生、患者和(或)家属,热情解答问题。并安排患者下一步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或其它形式的治疗。

  (七)会诊中心工作人员将会诊结果打印成书面会诊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医生、患者和(或)家属,一份留会诊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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