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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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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监控小组对本科人员做好职业暴露的培训宣教。根据科室的工作性质,做好在岗人员、新进人员的预防接种,预防某些血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三、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洗手、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必须戴双层手套。

四、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甚至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五、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六、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禁止将使用后的针头双手复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用后的锐器。

七、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八、按照“职业暴露后处理流程”处置

九、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十一、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等。

十三、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上报,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四、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可能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黏膜、被含有病原体的锐器刺伤有可能感染、吸入/接触传染性物质而暴露于某种传染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