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众版 | 专业版 | 下载中心 | 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专业版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 正文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处方管理制度

字号: + - 14

一、处方权限:

1、处方应经享有本院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可有效,其鉴字样留档备查,否则药房应拒绝调剂。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务科统一考核后决定。

2、实习医师无单独处方权,实习期间所开处方应经上级医师签字方可有效。新毕业且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应由所在科室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并报医务科批准,签字留样一式三份药剂科备案方可获得处方权。

3、进修医师需经科主任申核同意,并经医务科批准备案后可获处方权,进修期满后处方权自动取消。

二、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须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2、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准确。(必须写清患者年龄,婴儿写清日、月份或体重)。

3、药品名称用通用名。用中文、没有中文的可用英文,一张处方只能用一种文字。

4、药品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写。

5、药品单位必须写清。

6、药品剂型、每次剂量、每日用量不能省略。

三、处方药量:

1、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

2、超出常规使用剂量的处方,医师必须重新签字,以示负责。否则,药房拒绝发药。

四、处方如有更改,医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全名及日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不得更改,麻醉药品处方“诊断”项不得使用英文缩写。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分别开具处方,不得与其它药品同时开具在一张处方上,并严格按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六、不同病人使用不同颜色的处方。

七、普通药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医疗#病人特种病(透析)处方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