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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医学装备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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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进的各种医学装备到货后必须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以后方可入库。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或换货索赔。一般验收程序为: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应用质量验收。

二、验收工作必须要求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约定的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三、医疗设备(含科研、教学)的验收应在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由医学装备部组织使用科室、医疗设备管理与临床工程技术人员及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共同进行,如要申请进口商检的设备,必须有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参加。验收完成后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四、出具的验收报告必须详细记录验收情况,严格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应作记录,以便及时与供货方交涉或报商检部门索赔。

五、应用质量验收应按生产厂商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或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功能和检测方法,逐项验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应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作详细记录,并作为技术档案保存。

六、对于紧急急救购置的设备不能够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可以简化手续,或是先使用,事后补作办验收手续,但必须由医学装备部负责人签字同意。

七、验收合格的医学装备应由经手人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做记账凭证,一联交库房保管做入账凭证,一联交采购部门存查。

八、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