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众版 | 专业版 | 下载中心 | 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专业版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 正文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字号: + - 14

一、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长领导,医学装备部负责, 医学装备部内建立专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有专人进行计量检测和检定工作。各科设计量员<兼职>,建立计量管理网络。

二、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统一管理全院所的计量工作。

三、购置计量器具时,要审查型号、规格、精密等级、测量范围、计量性能等,以保证计量性能的准确可靠。

四、采购的计量器具应有CMC或CPA标志(并附有许可证编号),不得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

五、统一建立全院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六、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七、医学装备部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且修理后仍不能通过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提出报废报告,医学装备部统一处理。

八、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九、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检定证书或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十、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送修的计量器具需做好记录。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修理,并在取得该单位开具的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十二、年度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执行情况列入科室考核,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