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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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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此制度。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紧闭设备,其范围规定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不小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不小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二、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具备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设备及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自行检查一次,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六、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七、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九、对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学装备部负责人报告。

十一、制定事故应救措施和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