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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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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卫〔2008〕55号)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农合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合农民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三、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新农合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合患者单独收费。  四、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再进行增补或删减。对于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新农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五、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包括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参合农民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属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扣除自付部分费用,再纳入新农合可报费用进行补偿。属于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支付。  六、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七、参合患者实际床位费低于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新农合的规定支付;高于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新农合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合患者自付。  八、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定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略) 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略) 3.山西省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略)